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15號
CTDV,106,司促,12815,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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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卜子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
  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卜子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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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