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93號
CTDV,106,司促,12693,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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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寶林於民國093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
  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92166元整自民國096年0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6年07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92166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6年07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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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