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34號
CTDV,106,司促,12634,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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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債 權 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永鎮
債 務 人 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奕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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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