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債 權 人 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權人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陳報債務人渥得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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