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06號
CTDV,106,司促,12606,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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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0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秋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 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 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以債務人積欠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 用卡債務,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該筆信用卡債務 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讓與 證明書記載,受讓金額包括截至民國95年7月31日止本金、 利息及其他費用等款項,聲請人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 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計算利息之本 金及利息起算日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毋庸裁 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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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