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87號
CTDV,106,司促,12487,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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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債 權 人 田景發
債 務 人 姚嘉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
  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
  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
  人提出之系爭6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債權人並陳報系爭6紙
  本票之提示日即為發票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得請求為
  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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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