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60號
CTDV,106,司促,12460,2017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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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葉桂美
兼法定代理 林芝伃

債 務 人 林韋宏
一、債務人於繼承第三人林石祥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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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