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333號
CTDV,106,司促,12333,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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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文揚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 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 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尤文揚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惟鴻揚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於104 年3 月10日與債權人 簽約時負責人為尤文揚,嗣於105 年1 月5 日變更登記負責 人為温銀招,則依首揭說明,鴻揚工程行現為第三人讛銀招 所有,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 債權人於106 年11月3 日仍具狀陳稱債務人為尤文揚即鴻揚 工程行,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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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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