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4號
CTDV,106,勞執,4,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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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侯毓婷
相 對 人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林瑞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定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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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