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世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9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世傑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 更正為「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及扣案物照片1張」,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其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率爾竊取他人之 物品,顯然無視他人之財產權益,誠屬不該;惟念被告已賠 償被害人損失,有和解書在卷足憑,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 錄之受詢問人欄位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所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 惕。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又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以 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 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 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再由105 年5 月27日修正之刑事訴訟 法第309 條第1 款,亦將沒收主文特予區別記載等旨,亦可 得知新法具有獨立效果而非從刑之沒收,已不再從屬於各罪 主刑宣告之下,而應分別認定並獨立於主刑項下而為宣告, 合先敘明。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 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物品價值共新臺
幣(下同)8,118 元,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本應予宣告沒 收,然被告業與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且已賠償30,000元,如諭知沒收被告前揭犯罪所得, 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490號
被 告 徐世傑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世傑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並於105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復仍不知悔 改,於106年7月20日11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屈臣氏商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如附 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離去,供為己用,嗣經該店長麥秀香察 覺店內物品失竊後,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後,始查 知上情。
二、案經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德賢分公司訴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世傑於警局初訊時及本署偵查中 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麥秀香於警詢及到庭所指訴之情 節相符,此外復有庫存檢核明細表、扣押筆錄、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查,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世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奇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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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品 名 │數量及價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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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費高手好關鍵30顆/ │ 2盒4560元 │
│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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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康萃美活雪白丸60錠 │ 2盒1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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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IOLINE GO關捷30粒 │ 1盒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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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必達定傷口乾粉噴霧劑│ 1瓶360元 │
│ │55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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