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何捷琳即何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玖佰零
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當月延滯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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