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38號
PCDV,106,司促,23138,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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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何捷琳即何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玖佰零
  柒元,及其中壹拾貳萬零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當月延滯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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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