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178號
CTDM,106,交簡附民,17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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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林三豐
被   告 沈泯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79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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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