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83號
TYDV,106,除,38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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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張志毅即福氣美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 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卷宗、106 年6 月13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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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3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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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受款│
│號│ │ │ │(新台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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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星造船股│合作金庫商│106 年6 月10日│25,380元 │九六一五六一一│福氣│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桃園│ │ │ │美食│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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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