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趙元文
代 理 人 劉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9 月6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 司催字第157 號卷宗、106 年5 月6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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