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82號
TYDV,106,重訴,182,2017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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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美
上列上訴人與寬德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17,20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77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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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