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66號
TYDV,106,訴,366,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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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吳昭明 
被   告 游青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
字第36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在自由時報D套全國版其他版位,以高八公分乘以寬八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壹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與被告均係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所設 立之「YAHOO 奇摩知識+」服務之用戶。伊以「龍珠子」、 「天心易學」為暱稱,長年在該網站上答覆網友關於算命測 字之詢問,被告亦明知伊使用「龍珠子」、「天心易學」之 暱稱。惟被告竟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張貼時間,在其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登入附表一 編號1 至4 所示張貼網站,以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暱稱, 張貼散布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張貼內容所示足以毀損伊名譽 之事之文字。【下稱系爭行為(一)】
⒉被告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 所 示張貼時間,在其住處利用電腦設備上網登入附表一編號5 所示張貼網站,以附表一編號5 所示暱稱,張貼散布如附表 一編號5 張貼內容所示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之文字。【下稱 系爭行為(二)】
㈡被告系爭行為(一)、(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並經鈞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965 號刑事判決 就系爭行為(一)、(二)部分分別判處拘役50日、拘役40 日,且被告之行為已侵害伊名譽權,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 啟事之內容刊登於自由時報D 套全國版(高26公分、寬17.5



公分)連續7 日。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相同事實一再提告,而附表一所示文章都 被原告檢舉刪除,伊無法核對是否都是伊所張貼,況且檢察 官、法官專業並非在命理、宗教方面,伊是用評論、質疑的 角度,原告也完全沒有回覆,沒有妨害名譽的問題等語以資 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之系爭行為(一)、(二),嗣經原告提出刑 事告訴,而由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965 號判決認定 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分別判處拘役50日、40日,應執行 拘役70日等情,有前揭105 年度易字第965 號刑事判決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 至6 頁),且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易字 第965 號刑事案件及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四、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一)、(二)已侵害其名譽權,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49年台上字 第929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 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 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文章,因均遭原告刪除故其無 法辨別是否為其所張貼云云;然查,被告於本件刑事案件審 理中坦承其有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文章(見本院 105 年度易字第965 號刑事卷第40至41頁),故被告於本院 審理中表示無法核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文章是否為其 所張貼,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㈡被告雖辯稱原告有重複提告之情形云云。惟查,附表一編號 1 至5 所示之張貼時間為101 年6 月19日至102 年2 月2 日 之間,而原告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雖有多件,但 其行為時間均與本件不同,有102 年度偵字第15491 號、第 17143 號、第22838 號、第22840 號、第25475 號起訴書、 102 年度偵字第21185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9年度偵字 第25342 號、第25343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 年度偵 字第498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 年度偵字第12043 號 起訴書、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22號、第2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在卷可參(見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刑事卷第27 至34、77至107 頁);且原告與被告因妨害名譽之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77號、104 年度訴字第 1958號、104 年度訴字第28號、103 年度訴字第2 號判決部 分,其行為時點亦與本件不同,堪認被告辯稱原告有一再重



複提告之情形,顯屬誤會,並非屬實。
㈢被告復辯稱其只是有所評論及質疑,並無妨害名譽之情事云 云。惟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 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判斷上應隨行 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 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 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 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 害。經查:
⒈被告系爭行為(一)所張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文章, 均指明原告就是投訴者、被害人所指要人趴在桌上的加害者 ,並一再以「狗」形容之,故被告指稱原告對他人有加害之 行為,顯指原告行為不檢、素行不佳,又將原告貶抑為狗, 確實有輕蔑之負面評價意味,自具有貶損他人社會客觀評價 之意,且被告張貼文章在可供不特定人觀覽之共見共聞之網 站,是被告系爭行為(一),足使原告之名譽遭受損害無疑 。
⒉被告系爭行為(二)所張貼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文章,被 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即稱是在說納骨塔騙術(見本院105 年 度易字第965 號刑事卷第41頁);而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 也證稱:我認為這篇文章在指涉我是因為發文者JOLIN 一開 頭就寫「尋找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說我賣 納骨塔賣到60萬到80萬等語(見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65 號 刑事卷第36頁反面),而被告在此文章串留言,且內容也是 關於販賣納骨塔,顯然係在談論原告之行為,而發文者一開 始即稱原告賣納骨塔賣到60萬到80萬,被告卻稱「超過7,00 0 元,就有被那些不肖神棍法師惡意坑殺的嫌疑」,並在文 末稱「納塔改運轉運之說,根本是不值一聽的訛詐假說」, 顯見指涉原告可能為不肖神棍法師,並稱原告賣納骨塔實屬 一種訛詐騙術,已足使他人對原告之職業、人格聲譽產生懷 疑,自已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個人評價;且同樣張貼於可供 不特定人觀覽之共見共聞之網站,是被告系爭行為(二), 足使原告之名譽遭受損害無疑。
⒊被告雖稱因法官、檢察官不懂命理,其文章只是評論、質疑 ,並非妨害名譽云云,惟查,被告之系爭行為(一)已直指 原告為「受害人」、「投訴者」之加害人,系爭行為(二) 也稱原告販賣納骨塔之行為實屬騙術,故被告系爭行為(一



)、(二)顯非單純表示意見予以評論,其語氣更非抱持質 疑態度,而其內容並非與命理直接相關,無論是指任何人、 任何職業,均足使其名譽權受有損害,故被告辯稱其系爭行 為(一)、(二)並無妨礙名譽云云並不足採。五、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 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 。本件被告之系爭行為(一)、(二),足使一般社會大眾 產生原告對他人有不當行為,並有從事詐騙之行為,進而對 原告於社會上之客觀評價產生負面影響,使原告之名譽遭受 貶損,自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援引前揭規定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係於 其公開網站公開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文章,致原告 之名譽受損程度;以及原告前為出版商,目前投資營造廠, 最高學歷為二專畢業(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而被告稱其 在擺攤算命(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又原告101 、102 、 103 年度均無所得,名下有房屋1 筆、汽車1 部,價值共2 萬3,850 元,而被告101 、102 、103 年度亦均無所得,且 名下並無財產,有兩造之101 至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8、20至22頁)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被告 應賠償原告2 萬元,方為適當。從而,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應予駁回。
㈡另按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適當之處分,法院仍應斟酌被 害人之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一切情狀,依比例原則衡量 ,對當事人所為請求道歉之內容,得予更改,以較穩妥之文 字為之。本院審酌被告對原告有妨害名譽之刑事犯罪,並經 法院判處有罪在案,為填補原告名譽上之損害,匡正視聽, 認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登報,以回復其 名譽,尚屬適當之處分,爰判命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道歉 啟事內容以高8 公分乘以寬8 公分之篇幅,刊登在自由時報 D 套全國版其他版位1 日;逾此部分,本院認非屬適當,核 無必要。
六、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債,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於104 年9 月24日送達被告(因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 經10日發生效力)(見本院104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5 號卷 第13頁),並對被告生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 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104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屬有據。七、綜上所述,被告之系爭行為(一)、(二),足使原告名譽 權受到侵害,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惟請求被告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方法,仍須適 當且必要,俾符比例原則。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元及自104 年9 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並應將如附表二 所示道歉啟事內容刊登在自由時報D 套全國版其他版位1 日 ,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八、本判決所命之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爰就主文第1 項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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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張貼│張貼│暱稱│ 張貼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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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 │奇摩│易經│龍珠子甲○○先生: │即104 年度偵│
│ │年06│部落│研究│ 本來我還在懷疑這個可憐的投訴者所說的怎麼會│續一字第24、│
│ │月19│格「│者(│有人要人趴在桌上,結果我看到你在知識+某篇測字 │25、26、27號│
│ │日20│易經│戈巴│問題的問答中留下了一則留言,突然豁然開朗,很有│聲請簡易判決│
│ │時11│研究│契夫│可能你說的「修真秘笈」所練的「炁(氣的古字)」│處刑書附表編│
│ │分許│者的│) │是「狗炁」!難怪會有人要人趴在桌上,證實這一個│號2 │
│ │ │知識│ │可憐的被害人兼投訴者所言不虛,更證實可憐的受害│ │
│ │ │殿堂│ │人兼投訴者所說並非空穴來風,也更加證明這件事真│ │
│ │ │」 │ │實性而非捏造! │ │
│ │ │ │ │看看你自己所留意見內容吧! │ │
│ │ │ │ │…… │ │
│ │ │ │ │ 看到你所留這個意見內容,讓我想到一手快歌的│ │
│ │ │ │ │一句歌詞「Go Pa Chi(音似狗趴炁)」。 │ │
│ │ │ │ │ 還有你這意見內容有說到要人救你其實你不想死│ │
│ │ │ │ │,說正格的,你不想死要人救你就是不要那樣做啊!│ │
│ │ │ │ │你做了才要人救你,才在那邊說你不想死,這不會讓│ │
│ │ │ │ │人覺得你這是自作自受嗎?龍珠子甲○○先生,你敢│ │
│ │ │ │ │做就要敢當,不要做了才在那邊求救,你這樣只會讓│ │
│ │ │ │ │人瞧不起的耶! │ │
│ │ │ │ │ 還有,你不是也跟那些胡搞瞎搞的一樣自稱「三│ │
│ │ │ │ │清門下」嗎?怎麼會以「關聖帝君駐凡使者」自居自│ │
│ │ │ │ │號呢?難道你號稱的「中央開天無極門」旗下千餘弟│ │
│ │ │ │ │子所拜的主神就是「關聖帝君」嗎?不過舉耐拿香拜│ │
│ │ │ │ │拜的都是「三清門下」,也都可以自稱「三清門下」│ │
│ │ │ │ │,所以也無所謂啦!只是你要人救你,你就不要做,│ │
│ │ │ │ │就是這麼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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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 │奇摩│行運│回應「誰知道全臺唯一要人像狗一樣趴桌灌氣把人性│即104 年度偵│
│ │年09│知識│堂命│侵的算命是誰呢」問題,張貼內容略以:…不難發現│續一字第24、│
│ │月29│+網 │相館│,發問者『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術》龍珠子』(以│25、26、27號│
│ │日17│站 │(易│下簡稱龍珠子)已經承認該位四處求助的被害人所指│聲請簡易判決│
│ │時52│ │天)│『加害者』便是龍珠子。…其實就有相當端倪可以知│處刑書附表編│
│ │分 │ │導正│道龍珠子與『加害者』有密切不可分的關連,1:求 │號4 │
│ │ │ │五術│助的被害人發問的問題,…龍珠子向來的反應時間,│ │
│ │ │ │觀 │都是在最快的時間反應…,但是龍珠子是在10天以後│ │
│ │ │ │ │,這不符合龍珠子的慣性。2:龍珠子初始的反應時 │ │
│ │ │ │ │間係是0000- 0-00的凌晨4點,…龍珠子在2012-06 │ │
│ │ │ │ │-10以前,就已經知道求助者的事件,3:…龍珠子只 │ │
│ │ │ │ │需提供該門派門人資料,供警方調查即可排除本問題│ │




│ │ │ │ │發問者龍珠子的一切關聯,但龍珠子卻盡是往自己身│ │
│ │ │ │ │上盡攬。4:求助者發問在前,龍珠子便於各問題中大│ │
│ │ │ │ │肆張貼,竟與發問者所說趴桌不謀而合的『狗』廣告│ │
│ │ │ │ │…。因上述4條,便已說明龍珠子於本題承認該求助 │ │
│ │ │ │ │者所說的加害人即是他自己之前,證明了無法擺除關│ │
│ │ │ │ │係的絕對性證明…各種練仙修練丹修丹修真的練氣中│ │
│ │ │ │ │階無所謂『灌氣』,只要龍珠子直接聲明該所練之氣│ │
│ │ │ │ │並無『灌氣』之說,就可以擺除許多關聯性,但龍珠│ │
│ │ │ │ │子自00 000-00-00至今卻未曾如此說,其與加害者的│ │
│ │ │ │ │關連性更是不言而喻…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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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 │奇摩│易經│張貼「《評論》改運有問題?」文章,內容同附表一│即104 年度偵│
│ │年09│知識│研究│編號2。 │續一字第24、│
│ │月30│+網 │者 │ │25、26、27號│
│ │日12│站 │ │ │聲請簡易判決│
│ │時34│ │ │ │處刑書附表編│
│ │分許│ │ │ │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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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 │奇摩│易經│張貼《評論》說謊時的動作文章,內容同附表一編號│即104 年度偵│
│ │年10│知識│研究│2。 │續一字第24、│
│ │月05│+網 │者 │ │25、26、27號│
│ │日09│站 │ │ │聲請簡易判決│
│ │時23│ │ │ │處刑書附表編│
│ │分許│ │ │ │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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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2 │奇摩│行運│回應「「尋找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問│即104 年度偵│
│ │年02│知識│堂命│題,內容略以:2013年2月1日看見有人說出納骨塔改│續一字第24、│
│ │月02│+網 │相館│運騙術的成本內幕…舉凡超過7,000元,就有被那些 │25、26、27號│
│ │日22│站 │(易│不肖神棍法師惡意坑殺的嫌疑…有個問題,這中間的│聲請簡易判決│
│ │時24│ │天)│差額是誰拿走了…至於為何會有5,000元以下的塔位 │處刑書附表編│
│ │分許│ │導正│,其實大多是業務人員自行向原先購買塔位的人購買│號9 │
│ │ │ │五術│來的…而且燒陶業殺價競爭嚴重,…真的要便宜的陶│ │
│ │ │ │觀 │甕並不困難,…,一次大量,平均一個800元也是稀 │ │
│ │ │ │ │鬆平常,尤其是大陸東南亞來的粗糙貨…其實這種低│ │
│ │ │ │ │成本高售價的生意,在台中其實還有不少人玩…這樣│ │
│ │ │ │ │夠清楚了吧!搞納骨塔改運,其實並無法真的轉運…│ │
│ │ │ │ │這類狀況不只台中地區,…所以說納骨塔改運轉運,│ │
│ │ │ │ │其實是很多人在搞的…所以,那種那納塔改運轉運之│ │
│ │ │ │ │說,根本是不值一廳的訛詐假說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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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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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啟事 │
│本人乙○○(行運堂命相館│
│)在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發│
│表不實指摘足以毀損網名『│
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
│龍珠子』台中甲○○先生之│
│名譽的言論,深表歉意,特│
│此鄭重道歉。 │
│道歉人:行運堂命相館游青│
│陽 │
│住桃園市桃園區五福十三街│
│34號 │
│道歉人遵照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號民 │
│事判決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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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