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98號
TYDV,106,訴,1598,201711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朱之瑞
被   告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 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 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雖主張依招 標文件內容之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17條第3 項約定,兩 造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原告提出之勞務採購契約,未 見被告簽名或用印,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定期警衛 勤務等2 項」採購案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上午開標後,被 告於開標現場聲明放棄得標,原告即於同日下午再對其他已 投標之廠商開標,由訴外人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得標等語 ,益徵兩造並未簽訂勞務採購契約,被告自不受該契約通用 條款關於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
華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