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47號
TYDV,106,補,747,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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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賴月霞
      王祥傑
      王祥偉
      王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
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336 萬5,217 元,而其訴請之撤銷標的為被告賴
月霞向訴外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被告王祥傑、王祥
偉、王惠智為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行為,經核該等保險契約預估解
約金淨額為76萬2,910 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賴月霞投保簡表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金
額較低者即保險契約解約金76萬2,91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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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