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91號
TYDV,106,補,691,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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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陳玉蓮
上列原告請求黃春麟之繼承人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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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