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53號
TYDV,106,補,653,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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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蔡文彰
被   告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
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是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
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
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
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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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