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42號
TYDV,106,補,642,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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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2號
再審原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廷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
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
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前訴訟程序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566 萬元,業經本院調卷查明,是本件再審
之訴應徵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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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