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525號
TYDV,106,監宣,52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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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蔣四波 
代 理 人 范民珠律師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家中 有三子(均有智能不足)其係排行第三,聲請人父母在世時 ,安排三子皆與大陸籍配偶結婚,聲請人與大陸籍配偶劉碧 清婚後無夫妻之實,惟其配偶婚後生有一女,嗣兩造協議離 婚,女兒協議由女方監護。聲請人父母過世後,三兄弟無人 照料,聲請人到夜市幫忙攤商端牛排,攤商給聲請人一餐溫 飽果腹。因聲請人家裡又臭又髒亂,又發生鄰居到家裡毆打 人事件,老鄰長得知三兄弟處境即協助安置於財團法人桃園 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下稱方舟啟智教養院),自96年起 安置至今。聲請人二哥蔣明波則約在4 、5 年前因肺炎過世 。聲請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及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低收 入證明書,並患有靜脈炎需要定期復健。聲請人雖有語言能 力能簡單對答,惟僅認識幾個簡單字,與大哥蔣陽波同時安 置於方舟啟智教養院。聲請人喜歡用言語騷擾其他室友或挑 撥他人或罵人、碎唸。聲請人對於數學計算無概念,又其對 過往記憶不多,透過方舟啟智教養院的團體生活訓練,生活 可以部分自理,洗澡則需人幫忙。因聲請人有極重度障礙, 為其日後各項醫療行為簽署同意書、申請福利補助暨管理出 租與大哥蔣陽波共同繼承大園不動產之需要,爰依法聲請本 院准予對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社 政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方舟啟智教 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身分證、戶籍謄 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桃園市大園區公所低收入戶證 明書、家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鑑定機關 即陳炯旭診所鑑定醫師李明儀前點呼聲請人年籍資料,聲請 人能正確回答出生日期,並稱伊父母都不在,大哥在這邊; 聲請人雖能辨識紙鈔幣別,惟對於簡易加、減法無法正確計 算結果,亦無法辨識時間及身心障礙證明證件之性質。鑑定 人李明儀醫師對聲請人心神及身體狀況初步診斷後表示:智 能障礙,其餘詳如鑑定報告等語,有本院106 年11月9 日訊 問筆錄附卷可稽。另參酌陳炯旭診所出具精神鑑定報告結果 略以:蔣員為「智能不足,重度以上」患者,目前其抽象思 考能力約在學齡前兒童程度,未滿6 歲。蔣員已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幾無。 蔣員目前有部分簡單生活自理能力,有極少部分經濟活動能 力,有極少部分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等語,有該診所檢附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在卷足按。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 能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 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 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2 項、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 明文。
四、本院經囑請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對聲請人及關係人方舟啟 智教養院進行訪視,訪視評估結果略以:
需求評估:
訪視期間,聲請人甲○○雖能正確回應其姓名及家庭成員 ,然經常有答非所問或不斷重述同一件事物之狀況,評估



聲請人受智能發展影響,邏輯思考、理解及判斷能力有限 ,須旁人代為處理事務。方舟啟智教養院鍾社工表示,考 量聲請人年紀漸長,未來恐有需接受相關醫療之需,為避 免因無人能協助簽署相關醫療文件,而延宕聲請人受醫療 服務之權益,故提出本案之聲請。
建議:聲請人甲○○自96年11月11日經大園家庭服務中心 協助安置於方舟啟智教養院受照顧迄今,相關日常生活照 顧、個人事務及就醫協助等,均由方舟啟智教養院主責處 理,聲請人之安置照顧費用則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日間 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全額負擔。聲請人父母及二哥 均已往生,大哥亦為智能障礙者,並與聲請人一同安置於 方舟啟智教養院,聲請人之女則失聯不知去向,考量聲請 人年紀漸長,為能協助聲請人申請相關福利補助、未來接 受各項醫療行為時能代為簽署同意書,及代為管理聲請人 與大哥共同持有之不動產等,以維護聲請人權益,故委請 律師協助聲請人提出本案之聲請,並選定桃園市政府擔任 監護人,及指定方舟啟智教養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綜合上述,請鈞院再行函文徵詢桃園市政府之意見後 ,以聲請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 量之等語,此有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函附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在卷可參 。
五、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是否願意擔任聲請人甲○○之監護人 ?經桃園市政府函覆略以:聲請人因無適當親屬可協助日常 生活事務,擬選任本府為監護人,應屬適當等語,有該府10 6 年8 月24日府社工字第1060201428號函在卷足稽。本院審 酌關係人桃園市政府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為市民福利事務 之處理與安排,斟酌上開訪視報告及聲請人之現況,聲請人 之現存親屬大哥蔣陽波亦為智障人士、其女劉金玉下落不明 ,均不適任監護人,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聲請 人請求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其監護人,應屬適當;又關 係人方舟啟智教養院為聲請人之照顧機構,故由其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聲請人權益之維護,應無不當。本院 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選定關係人桃園市政府為聲請人之監護 人,併指定關係人方舟啟智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 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 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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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