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6年度,52號
TYDV,106,消債聲,52,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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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愷崴即林添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一百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零三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十二個月(即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 度消債更 字第10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 經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主張:其所提之更生方案,自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 自民國105 年12月履行至106 年9 月均按期準時清償,惟其 於106 年10月突遭任職之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福 公司)以因未能與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續約,致債務人原 員擔任該公司保全員,亦因而失業,原請鴻福公司代為安排 其他服務據點,但遭告知已無其他就業機會,故而離職,又 因債務人現租屋台中市后里區每月租金新台幣6,000 元,目 前積極找尋其他就職機會,但因年紀較高,至今仍未覓得工 作,而所領身障補助及租屋補助,於支付租金後所剩無幾, 生活立即陷入困境,其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遂聲 請向後遞延履行期限1 年等情,並提出房屋租約影本、網路 個人查詢勞工保險異動資料表附卷足憑。準此,債務人上開 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 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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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