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76號
TYDV,106,消債更,27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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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王瑞健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二、自104 年7 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四、請提出最近3 個月之薪資單影本。
五、據聲請人表示有向公司預借現金,每個月扣薪5,000 元清償
  等語,為何未於債權人清冊中詳列此筆債務?請說明債權金
  額究竟為多少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且該公司借款並非有擔
  保之優先債權,如進入更生程序,公司不得自聲請人之薪資
  中優先扣抵取償,亦不能列為聲請人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注
  意。
六、請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紓困貸款」餘額為多
  少?是否為有擔保債權?目前清償情況如何?
七、釋明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兒少補助、租屋
  補助、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
  干?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4 、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及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工
  作情況及收入金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與何人同住?聲請人
  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房屋租金、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聲請人於必要支出項目表示須往返關西探視未成年子女,然
  於調解時表示係與配偶小孩同住,前後說詞顯有矛盾,請說
  明實際情況究竟如何?
十、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揆其立法意旨,係以
  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對債務人日後生
  活、資格、權利諸多限制,該等程序係債務清理最後之手段
  ,本不宜輕易開啟;復為節省司法資源,債務人得自主解決
  債務,利用程序外之協商或調解機制,為迅速有效之自主性
  解決,而此程序之進行,有賴當事人間協力配合,以誠信為
  基礎,形成債務清理共識,因此在債務人對金融機構負有債
  務情況下,基於程序選擇權,債務人應先為請求協商債務清
  償方案或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此亦得藉以避免債務人利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脫免債務之清償,故在協商中債務人之清償
  能力係就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為評估,若協商之清償方案已
  為債務人當時清償能力所能負擔,即應認債務人並無不能清
  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而聲請人自陳現月薪為4 萬元至
  4 萬1 千元,另有三節各1 千元及年終獎金為底薪1 個月。
  聲請人雖將汽車貸款每月6,450 元提列為必要生活費用,惟
  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5 項之規定,依消債條例聲請
  更生或清算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並未將聲請人清償之債務含括其中,且聲請人既已因經
  濟窘迫而聲請更生,即應認並無餘力負擔汽車貸款,亦無許
  其將所得優先用以清償汽車貸款,藉以累積或保有自身財富
  而減少其他債權人之清償之理,則聲請人將汽車貸款提列為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要屬無由。而聲請人將該汽車處分還債
  後,參諸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 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3,692元,加計房屋租金與配偶分攤
  後之半數即5,000 元,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4,108 元(原則
  上係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3,692元之60% 核定聲請人未
  成年子女之最低生活費,即為8,215 元,又衡諸聲請人之配
  偶對於未成年子女亦有扶養義務,故子女扶養費用由聲請人
  與其配偶共同分攤後,聲請人每月應負擔該子女之扶養費以
  4,108 元計算為當),聲請人必要支出總計應為22,800元,
  聲請人仍應有履行最大債權人於調解期日所提出之每月還款
  5,974 元調解方案之可能,是聲請人固經與債權人進行前置
  調解程序而不成立,惟依其自述仍有相當收入而具履行上開
  清償方案之能力,爰請聲請人慎重考慮是否仍有聲請更生之
  必要,並說明無法接受前揭清償方案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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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