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68號
TYDV,106,消債更,268,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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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欣萍
代 理 人 王柯雅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件:
一、聲請人提列扶養1 名子女每月支出新臺幣8,000 元,並陳稱 由聲請人負擔該子女膳食費及雜支、安親班費用,聲請人前 配偶則負擔學雜費、安親班註冊費及健保費、保險費,請說 明前配偶負擔之部分費用金額合計為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二、聲請人陳稱名下有3 份以其為被保險人及要保人之保險契約 ,請分別提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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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