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137號
TYDV,106,消債更,137,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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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沈宥里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 3 款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 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 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此觀立法理由即 明。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並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實際薪資所 得為何?曾任陞得資訊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16883582) 之股東、陞翌得行銷資訊事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8005 0142)之董事、三二久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14951590)之 負責人,其各公司或企業社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 、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營業現況、最近5 年內之平均每月 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若已廢止、解散,時間為何時?清 算之情形為何?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 ,本院遂於民國106 年7 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 日內補正該裁定揭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1 日送達 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消債更卷第8 頁)附卷可參, 惟聲請人雖嗣於同年月11日具狀陳報,但稱相關資料「尚須 時間蒐集,懇請鈞院容後補陳」云云,實質上未為補正,迄 今亦未再補提任何資料,足認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 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聲請人空言主張其投保 薪資雖為新臺幣43900 元,然實際沒有這麼高,並未補正釋 明以佐其說)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 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同條例第11條之1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 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立法理由為:「 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 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



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 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 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 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 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 、44條自明。聲請 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 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 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 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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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翌得行銷資訊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得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