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邵慶芳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告 邵曰道 李諦 邵國芳 陳慰華 陳慰民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邵華芳被 告 林宗賢 林頌安 林頌君 李讓 邵維恆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法定代理人 楊敦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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