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金萬
代 理 人 呂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余陳阿于之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余陳阿于之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係於臺中 縣能高區埔里鎮埔里字埔里二百四十七番地(現屬南投縣埔 里鎮轄區),此有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民國106 年10月 24日埔戶字第1060004129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