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913號
TYDV,106,司繼,1913,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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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913號
聲 明 人 郭月雲
被 繼承人 郭新春(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郭月雲為被繼承人郭新春之合法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7 月5 日發現死亡,聲明 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 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 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 第5 項、同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新春於106 年7 月5 日發現死亡,繼承 開始,被繼承人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郭大州郭羽婕郭庭萱郭芸希等四人,二親等直系系血親卑親 屬(即孫子女)有郭宸豪曾澤鳴曾東勝林彥妤等四人 ,而被繼承人之父母郭天來、郭丹均已先於被繼承人亡歿, 又聲明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 ;另被繼承人之子女郭大州郭羽婕郭庭萱郭芸希等四 人,及孫子女郭宸豪曾澤鳴曾東勝等三人均已聲明拋棄 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等情,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在卷可查,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是本件被繼承人第一 順序法定繼承人並未均聲明拋棄繼承(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林彥妤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順序法定繼承人之聲明 人,自未取得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故本 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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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