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655號
TYDV,106,司票,8655,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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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
   或付款之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承上,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
   款…」,且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
   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院無從
   得知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
   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
   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聲請?
 三、次查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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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