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55號
聲 請 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
或付款之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承上,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
款…」,且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
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院無從
得知其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
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
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聲請?
三、次查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四、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
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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