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G RU INTERNATIONAL CORP .、王貞雅、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立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HONG RU INTERNATIONAL CORP .公司依
其設立之準據法向其本國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王
貞雅為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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