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639號
TYDV,106,司票,8639,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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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ONG RU INTERNATIONAL CORP .、王貞雅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立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HONG RU INTERNATIONAL CORP .公司依
  其設立之準據法向其本國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王
  貞雅為該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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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春木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