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536號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卉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並表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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