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536號
TYDV,106,司票,8536,2017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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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536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卉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並表明相對人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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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