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710號
TYDV,106,司拍,710,201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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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智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務必完整勿缺頁)。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
  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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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