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智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務必完整勿缺頁)。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
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