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智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智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二、提出本件聲請狀所附催告函合法送達本件抵押債權之債務人
之證明文件。否則,將以不能證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駁回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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