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1號聲 請 人 陳月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榮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其債權 受讓人為魏墘坤,非聲請人陳月琴)及抵押權變更設定契約 書影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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