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661號
TYDV,106,司拍,661,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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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陳月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榮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其債權
  受讓人為魏墘坤,非聲請人陳月琴)及抵押權變更設定契約
  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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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