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王詩宏之遺產管理人)
被 繼承人 王詩宏(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詩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詩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 年4 月6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0 鄰○○路○段00號7 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王詩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詩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 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 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 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 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 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 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家事事件法 第138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王詩宏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死亡,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確定在案,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對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三、經核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首 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王詩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 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