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239號
TYDV,106,司司,239,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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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賴文昌(即俊邦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俊邦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俊邦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經報請本院備查在案,茲因舊制退休金帳戶結清入款申請尚 未完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6年4月30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06號卷可 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 延至107年4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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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文昌(即俊邦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