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楊玉昭(即陸文龍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陸文龍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陸文龍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
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陸文龍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
請,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