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554號
TYDV,106,司催,554,2017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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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楊玉昭(即陸文龍之繼承人)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陸文龍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陸文龍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系爭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分
  割協議書),否則應由被繼承人陸文龍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聲
  請,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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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