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533號
TYDV,106,司催,533,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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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璉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連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
  ,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
  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
  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
  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
  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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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璉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