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19號
TYDV,106,司促,24319,2017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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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19號
債 權 人 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馬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元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管 理費用,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雖提出其管理委員會之 組織報備證明、區公所函,用以釋明其為合法之管理委員會 並經合法代理,惟並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並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又債 權人雖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及社區管理費欠繳明細,惟存證 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依法僅有催告之效 力,社區管理費欠繳明細亦為債權人單方所製作,而該存證 信函及明細所載之原因事實,尚無從以該存證信函及明細自 證之。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債務人為該社區之住戶並有繳 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且積欠管理費用之釋明文件,則自難認債 權人已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而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管 理費用,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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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