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269號
TYDV,106,司促,24269,2017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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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非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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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