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189號
TYDV,106,司促,24189,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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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林琬淑
債 務 人 林明輝
債 務 人 吳麗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琬淑林明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琬淑吳麗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柒萬捌仟肆佰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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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