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57號
債 權 人 彭文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鉦傑(原名:洪建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釋明兩造有無約定清償期或依民法第478 條定期催告債務
人還款。
2.查債權人已經本院101 司票字第3266號核發本票裁定並已
確定在案,已有執行名義,為何又重複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