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702號
TYDV,106,司促,23702,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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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2號
債 權 人 廖梓羽
債 權 人 徐翊慈
債 權 人 呂宇溱
債 權 人 陳以檬
債 權 人 劉家鎮
債 權 人 温宥媜
債 務 人 田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梓羽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柒
  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翊慈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
  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宇溱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
  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以檬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
  零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家鎮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參佰
  陸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温宥媜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陸佰
  玖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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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