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雅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
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3.債務人(吳雅惠)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4.主委當選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