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9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青翰(原名:吳青峯)即好讚便當店、中原故鄉便當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並無以「好讚便當店」或「中原故鄉便當店」為名稱之 商號。二、故請提出好讚便當店及中原故鄉便當店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並表明債務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三、提出吳青翰(原名:吳青峯)即中原故鄉便當店之債權債務 釋明文件,若無從提出,請撤回或該部分之聲請。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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