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525號
TYDV,106,司促,23525,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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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25號
債 權 人 林春和
非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燕林瑞菊林賽珠林永芳王萬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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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