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25號債 權 人 林春和非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美燕、林瑞菊、林賽珠、林永芳、王萬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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