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85號
債 權 人 陳士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沅龍、陳文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
還(聲請狀表明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6 年7 月20日卻於同
年6 月15日催告還款又請求自105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算利息?然所附借據影本並無約定清償日期),並請具狀
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