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667號
TYDV,106,司促,22667,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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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蘇羿瑄(原名:蘇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伍仟柒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參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違約金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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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