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50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擎能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蔡鸚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擎能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
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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